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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分析

2008年4月29日  中国饰品时尚网
      一、增设销售环节,合理分流产品计税价款。 
  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采用设立销售公司的方法,以适度转让定价方式,合理分流产品的销售价款,缩小消费税税基,从而达到节约消费税支出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二、调节产品定位,纳税环节就低不就高。

  首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和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的,非列举的首饰产品不计征消费税或在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因此,这就使纳税企业有了选择的余地,可以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以尽可能地节约消费税成本。

  例如,某首饰企业开发了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项链,该项链的产品成份结构既可以认为是金基首饰,又可以被认为是铂金首饰。按现行税收规定,金基首饰是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税率为5%,而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纳税,税率为10%。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鉴定时选择在零售环节按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支付5%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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