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外籍珠宝大盗辩护
上海世贸商城的珠宝展,琳琅满目,人头攒动。下午5时许,某饰品公司女销售员将全部参展钻石收拢打包、放入背包内准备收摊时,柜台前走来了一群外籍客人。她与其中一人攀谈几句欲转身拿包,却发现背包不翼而飞!背包里装的钻石大多为0.01至0.15克拉小颗粒成品钻石,总重量约2100克拉,总价值约69万美元!
警方经过数日奋战,将该案涉及的25名外籍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司法管辖原则,我国有当然的管辖权。上海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A国人比罗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3万余元。比罗的妻子欲聘请一位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她丈夫辩护,A国领事馆推荐了我,成为本案25名被告人中唯一一名由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其他辩护律师均由法院指定。
由于比罗的家人远在外国,我每次只能通过E-MAIL或打国际长途向他的家人说明案子的进展。而他家人更多的是向我表达对我的信任。由此,我深感责任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600多万元,比罗将可能面临终身监禁。考虑到案件的重大疑难,我所组织了刑法领域的资深专家、教授共同研讨此案,确定了最佳辩护方案。针对检方的起诉意见,我决定抓住两个关键的问题,即比罗在共同犯罪中到底起到怎样的作用、比罗对实施犯罪的悔罪态度,来提出我的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比罗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节、第二节盗窃犯罪情节中系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本案被告人比罗并没有组织、领导盗窃行动,在起诉书指控的共同犯罪事实中没有起主要作用,盗窃犯意并不是其形成的。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比罗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也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希望法官能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本案涉案赃物的大部分已经由警方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最终对比罗等25名被告人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尊严。A国领事馆和比罗的妻子在获悉判决结果后对上海律师的执业水平、敬业精神深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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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晚报】
【整理编辑: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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